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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史书中鲜有“强奸罪”记载:BOB博鱼

时间:2024-12-03 22:27:02

  本文摘要:刘照兴,出版社:吉林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按理说,强奸罪要比偷窃、偷窃犯罪非常少,可史料记述却较少得多。

刘照兴,出版社:吉林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按理说,强奸罪要比偷窃、偷窃犯罪非常少,可史料记述却较少得多。其原因是什么呢?首先,封建制度的贞操观束缚了妇女,把贞节看作天理,即使受害者也很少告官。从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尤其推崇守节,表扬贞妇、节妇,一本本《列女传》陆续经常出现,记述表扬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

如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述:三国时夏侯令其的女儿娶了曹文叔,曹文叔旋即病死,又没儿子,父亲叫她再嫁,她割下两个耳朵回应不愿。后来,父母闻她无依无靠,又动员她再嫁,她又割下鼻子回应守节不娶。又如安稳女子张芝,年长改嫁,与两个嫂嫂一起被乱军抢走去,她为了攻下贞节,再行杀死了两个嫂嫂,再行自缢,救下乱军迅速败散,她才救起。

封建社会里,对妇女来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再嫁被指出是淫妇,许多女子因罪了再嫁之淫而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杀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不得不守节一辈子。也有不少妇女效法《列女传》强迫节烈,并自戕、惨死或自杀以誓守节之志。在那样的社会里,受害者妇女为了自己的贞节,忍气吞声或自寻短见。

受害人不告诉他,这类犯罪怎能多呢?其次,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强奸罪的审议,相当严重有利于受害者妇女告官。历代王朝律令中的强奸罪要件大同小异。以《大清律例》为事例,它规定:只有在妇女一直抵抗歹徒的性暴力行为或女方自杀身亡或女方身体部位被相当严重致伤时,法官才不会确认为强奸罪。

也就是说,妇女遭强奸时,如果一开始镇压,后来无力抵抗或歹徒拿走凶器威迫下或口头威吓女方不得不暂停镇压而拒绝接受歹徒的性行为,皆视为通奸不道德。一旦被确认为通奸罪,就不会给受害者带给三个恶果:一是遭受侮辱的名声,不得已自杀身亡以躲避舆论的指责。

二是以前有过失节不道德的女人,即使被强奸,罪犯也要贬斥惩处;三是妇女与男人通奸的。已婚女子要被轻打80大板;未婚妇女要打90大板。清代还规定,不论男女挨板子都要当众露出上身,看在眼里蒙羞。因此。

妇女被强奸告官九死一生,必宁不勒令。在这种法制下,强奸罪大自然较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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